第15期蓝海沙龙纪要
发布时间:2007-04-29      阅读次数:1854

 

 200741日晚,海南企业界人士、蓝海俱乐部会员及专家学者60多人汇聚海南大学邵逸夫学术交流中心,讨论蓝海沙龙第15期的主题是:《物权法》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对我省企业的影响。沙龙由海南省管理现代化研究会会长胡卫东主持;海南大学中国现代经济理论研究所所长、政协海南省常委王毅武教授做了近30分钟的主题演讲。

 一、嘉宾主题演讲:《物权法》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对我省企业的影响

 王毅武教授发言概要:  

  《物权法》的颁布,实质上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并保护私权的合法性。

 改革开放以来,私权得到了空前发展,《物权法》的出台是适应了私权发展的需要。《物权法》的颁布,是从实际出发,改革开放的必然,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必然。

从历史的角度来看,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,国家政策从允许私有制的存在到认定民营企业,私有制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,再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,允许资本家入党,私有经济的发展必然催生物权法的诞生,这也将促进非公经济更好,更快,更理直气壮的发展。

理论上,从1921年共产党诞生到1948年新中国成立,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没有超出资产阶级革命的范畴,改革开放之后,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,特别是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述,实质上就是要在共产党的领导下,完成原本要由资产阶级完成的历史任务——现代化。更直白的讲,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从中国实际出发,完成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一个过程。从现实经济基础看,中国目前不是公有经济,而是混合经济,加之市场经济的运做方式,必然要对混合经济中非公经济进行立法保护。中国目前还不具备消灭私有制的条件。

《企业所得税法》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保护市场利益主体的平等权利。

胡卫东会长提示:《物权法》的颁布实施,确认保护私有权,是中国2500年来的一个里程碑。对海南企业和企业家而言,如何应用《物权法》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?公司如何保护自身利益,处理和其它财产所有人的关系?海南地方企业现行企业所得税15%,在国家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到25%的情况下,对海南企业将产生什么影响?

高翔律师发言概要:《物权法》的颁布,体现了国家立法思想的重大转变,从之前的消灭私权、不保护私权,到保护私权,是理性的回归行为。对民众而言,《物权法》的出台,对民众保护私权的意识是一次洗礼与启迪,对民众合理合法保护私权是一个重要保证。从法律技术层面而言,对企业及企业法人的保护;产权的界定;个人主体投资注册公司;房产开发、搬迁;商品交换、物权转移;抵押、担保都将产生深远影响。

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实施,使税负低于国际标准,避免重复纳税,实际上鼓励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;通过对企业发展高新技术给予扶持,将有力促进企业对科技创新的投入;对企业税前捐赠的处理有利于企业在慈善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。

胡卫东会长提示:所得税税基的改变,放宽企业接待费标准,对企业的帐目而言,好事一庄;鼓励企业捐赠,对企业家而言,得名,对企业而言,有利;《物权法》对房地产商征地的方式方法将产生影响(以后要更加尊重被征地者的利益)。

二、针对嘉宾发言进行提问式讨论

发言人一观点:

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既不是直接税也不是间接税,有些扼杀企业的造血功能;私有制不可消灭,物权法的出台是社会的一个进步;《资本论》没有就按劳分配提出具体细化的标准,作为一个理论体系,显得不足、失败。

王教授答复:国家的存在,税就是强制性的,义务性的,这一点毋庸置疑。关于按劳分配问题,实际上马克思没有解决的是劳动计量的标准问题,而嘉宾发言是在不熟悉《资本论》情况下对其进行的曲解。

发言人二提问:《知识产权法》是不是《物权法》的保护范畴?

高翔律师答复:广义上讲,《知识产权法》是《物权法》的保护范畴;但狭义上,要从相关的法规上找到保护措施和保护方式。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相当复杂,涉及面很广,实际上,《物权法》要配合其它法律法规,以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。

海南政法学院朱绵茂副院长即席发言:

《物权法》是整个中国民法典的基石之一。《物权法》的制订一波三折,它代表着中国法律的发展方向,也是在中国加入WTO之后,对中国各阶层保护私权提供制度保障。刚才有朋友提到有哪些不易察觉的物权容易被忽略。其实不动产、动产、无形物、有形物都是物权。比如基因,在医疗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,基因也是一种有价值的物权,个人有权力保护此物权不被侵犯;一些国家在巨大的商业利益驱动下,通过各种途径获取中国人的遗传资源,国家有义务不让它流入国外,使其造福本国人民。

三、头脑风暴

 参与者提问:

《物权法》的一点不完善之处就是对农民的保护力度不够,怎么解决这个问题?

胡卫东会长答: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,没有所有权,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,农民不能拿土地用来抵押、融资,实际上农民得到的是半个物权。这有待国家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,充分保护农民的利益。同时,《物权法》已赋予农民更大的主动权,特别是在征地过程中,农民作为一个权利主体,能利用法律积极维护自身利益。

四、自由信息交流

第15期沙龙活动结束。

上一篇:第14期蓝海沙龙纪要
下一篇:第16期蓝海沙龙纪要
联系我们:
0898-65316681
传真:0898-65307136
邮箱:gl_0898@126.com
地址: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38号银都大厦
移动端版